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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綠色建筑發展 武漢將施行《武漢市綠色建筑管理辦法》
文章來源:地大熱能 發布作者:武漢市人民政府 發表時間:2022-02-24 14:10:18瀏覽次數:2543
近日,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310號文件《武漢市綠色建筑管理辦法》發布?!?a href="http://lichunhm.cn/t/武漢市.html" >武漢市綠色建筑管理辦法》已經2022年1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3月28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促進綠色建筑發展,提高人居環境質量,助力碳達峰碳中和,推動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筑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壽命期內,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污染,提供健康、適用、高效的使用空間,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筑。綠色建筑按照國家標準由低到高分為基本級、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等4個等級。
第三條 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新建民用建筑應當按照基本級以上(含本等級,下同)綠色建筑標準建設。
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房地產項目應當按照一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建設。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政府投資的公益性公共建筑應當按照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建設。
鼓勵上述范圍以外的其他建筑按照綠色建筑標準建設。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將綠色建筑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本轄區內綠色建筑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推動綠色建筑的發展。
第五條 市、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綠色建筑發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保障和房管、生態環境、財政、科技、水務、園林和林業、市場監管、經濟和信息化、教育、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綠色建筑發展工作。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廣泛開展綠色建筑宣傳,普及綠色建筑知識,倡導低碳節能,鼓勵社會公眾參與綠色建筑相關活動。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結合城市建設實際,組織制定本市綠色建筑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綠色建筑發展規劃應當明確綠色建筑發展目標、保障措施、總體布局、綠色生態城區、綠色建筑集中示范區和綠色建造等內容。
第八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綠色建筑發展規劃的要求,在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中明確綠色建筑要求。
第九條 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對實行審批、核準制的民用建筑項目,應當審查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是否落實綠色建筑相關指標要求。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確定的綠色建筑等級要求進行建設,并在施工現場公示綠色建筑等級和綠色建筑主要技術措施。
新建民用建筑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含綠色建筑等級、綠色建造方式等內容。
建設單位在新建民用建筑項目委托設計、施工、監理時,應當在合同中載明綠色建筑等級、綠色建造方式等要求。
新建民用建筑項目依法進行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該項目的綠色建筑等級、綠色建造方式、綠色建材應用比例等要求。
第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當在民用建筑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等文件中,落實綠色建筑等級標準,編制綠色建筑設計專篇。
第十二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按照綠色建筑標準要求進行審查,對不符合綠色建筑標準要求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意見。
施工圖設計文件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程序重新審查。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制訂綠色施工方案,確定綠色施工控制流程,實現綠色施工。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標準,落實綠色建筑技術措施。
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標準,制定監理實施細則并實施監理。
監理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綠色建材質量進行查驗。
第十五條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和相關技術標準,實施綠色建筑專項檢測,出具檢測報告。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對新建民用建筑項目是否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標準等要求進行驗收。
第十七條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筑的要求納入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管體系,對建筑工程質量和建設工程各參與單位的行為實施監督,并及時公布本地區綠色建筑信息。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房屋銷售時,應當在銷售現場或者通過網絡公示項目設計的綠色建筑等級,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綠色建筑等級、能源消耗指標、主要節能措施、運行維護等信息。
第三章 運行和維護
第十九條 綠色建筑的運行和維護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節能、節水、綠化等管理制度完備;
(二)節能、節水、雨污分流等設施設備運行正常;
(三)供暖、通風、空調、照明、供水、供電、供氣等設備的計量裝置運行正常,記錄完整;
(四)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廢氣、污水、噪聲等污染物達標排放;
(五)規范設置垃圾容器,分類收集生活廢棄物;
(六)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條 建筑物所有權人應當對綠色建筑公共設施進行定期維護和保養,也可以委托使用權人、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專業服務單位進行維護和保養,確保綠色建筑運行達到相應的等級要求。
第二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建立保障綠色建筑正常運行的管理制度,配備具有相應技術能力的人員或者委托專業服務單位負責綠色建筑的維護和保養。
第二十二條 建筑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對綠色建筑進行裝修時,應當保持原有圍護結構、用能設備、可再生能源系統等綠色建筑相關設備設施的使用功能。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建立健全建筑節能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統操作規程。
第二十四條 鼓勵列入舊城區綜合改造、城市市容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范圍的建筑工程按照綠色建筑標準改造。
第四章 技術和應用
第二十五條 符合條件的新建民用建筑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推廣裝配式建造技術的相關要求進行規劃、設計和建造。
鼓勵醫院、學校等公益性公共建筑,機場、車站、商場等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工業建筑采用鋼結構體系。
第二十六條 積極推廣建筑工業化、數字化、智能化,推動建筑信息模型等智能建造技術在工程建設各環節應用。鼓勵建設單位建立基于建筑信息模型的運營管理平臺。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的民用建筑應當使用綠色建材。鼓勵其他建設項目使用綠色建材。
第二十八條 民用建筑的基礎墊層、圍墻、管井、管溝、擋土坡,鼓勵使用建筑固體廢棄物再生建筑材料。
民用建筑范圍內的非機動車道、地面停車場的非主要承載結構部位,推廣使用建筑固體廢棄物再生材料及產品。
第二十九條 民用建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高強鋼筋、新型墻體材料,推廣使用高性能混凝土。
第三十條 具備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件的新建民用建筑,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選用合適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熱水供應等。建設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應當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三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應當同步設計、施工、驗收能耗分項計量裝置,對綠色建筑的運行用能進行計量。
第三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筑項目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要求,采用雨水收集利用和調節技術措施,提高雨水積存和蓄滯能力。
新建民用建筑的景觀用水、綠化用水、道路沖洗用水應當優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傳統水源。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應當安裝建筑中水設施。
第三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筑的平屋頂提倡實施屋頂綠化。鼓勵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筑實施立體綠化。
第五章 保障和鼓勵
第三十四條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綠色建筑發展實際,在年度專項預算中統籌資金,用于鼓勵和扶持以下活動:
(二)星級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被動式和超低能耗建筑、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等項目示范;
(三)民用建筑能耗在線監測系統的建設;
(四)綠色建筑技術、產品的研發與推廣及其有關技術規范制定;
(五)綠色建筑宣傳培訓和公共信息服務;
(六)其他綠色建筑工作。
第三十五條 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研發機構等單位研究開發綠色建筑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支持符合條件的綠色建筑類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
第三十六條 綠色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后,可以按照國家和省、市綠色建筑標識管理有關規定申請綠色建筑標識認定。綠色建筑標識申報由項目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或者業主單位提出,鼓勵設計、施工和咨詢等相關單位共同參與申報。
第三十七條 對綠色建筑發展實行下列扶持政策:
(一)星級綠色建筑標準的社會投資項目,其建筑物外墻保溫隔熱層的建筑面積不計入建筑容積率核算,其中一星級綠色建筑不超過建筑總面積的0.5%,二星級綠色建筑不超過建筑總面積的1%,三星級綠色建筑不超過建筑總面積的1.5%;
(二)星級綠色建筑標準的社會投資項目,其預售資金監管比例按照項目總預售款的15%執行;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的社會投資項目,十五層以上建筑結構主體施工達到總層數的四分之一以上,且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即辦理預售許可證;
(三)綠色建筑新材料、新設備產業化項目,由市工業發展專項資金、市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按照相關規定給予支持;
(四)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商品房,貸款額度上浮一定比例,具體上浮比例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
第三十八條 綠色建筑標識項目和采用裝配式建造方式的民用建筑優先納入國家和省、市優質工程推薦評選范圍。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理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相關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一)建設單位在開展咨詢、規劃、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購置等招標或者其他采購活動時,未明示建設工程綠色建筑標準要求的,或者未在施工現場公示綠色建筑等級信息的,或者未按照規定組織綠色建筑工程竣工驗收的;
(二)設計單位未按照綠色建筑標準要求進行工程方案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或者未編制綠色建筑設計專篇的;
(三)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未按照綠色建筑標準要求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的;
(四)施工單位未制訂綠色施工方案,或者未按照綠色施工方案要求施工的;
(五)監理單位未按照綠色建筑標準制定監理實施細則,或者未按照綠色建筑標準和實施細則的要求實施的。
第四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綠色建筑監督管理過程中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依法履行職責,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行為的,依法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單體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二)綠色生態城區,是指規模在3平方公里以上,按照綠色、生態、低碳理念和《湖北省綠色生態城區示范技術指標體系(試行)》(鄂建文〔2014〕21號)的要求編制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及建筑、市政、能源等專項規劃,并制訂綠色生態城區示范實施方案,區域內新建建筑均按照國家《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創建,且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星級標識比例超過30%的示范區;
(三)綠色建筑集中示范區,是指建筑面積在30萬平方米以上,區域內新建建筑全部按照國家《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創建,且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星級標識比例超過50%的示范區;
(四)建筑固體廢棄物再生材料及產品,是指以建筑固體廢棄物作為原材料,通過一定技術手段回收、加工處理后,達到相關質量標準的建材和建材產品的統稱。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28日起施行。2010年9月17日發布的《武漢市綠色建筑管理試行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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