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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淄博:供熱溫度不達標最高100%退費!鼓勵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供暖
文章來源:地大熱能 發布作者: 發表時間:2022-11-25 11:25:12瀏覽次數:2275
地大熱能:11月6日,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城市居民供熱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通知,《意見》自2022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4日。
為抓好供熱熱源統籌平衡利用,《意見》提出,各區縣要根據城市發展和供熱需求,認真做好熱源供需平衡工作,進一步提高城市建設和房產開發項目的供熱配套保障能力;熱源建設要注重發揮大型熱電聯產企業的骨干作用,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的區域,首先考慮接入城市供熱管網實行集中供熱;要優化能源結構,積極推進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利用,嚴格控制碳排放。
《意見》重點提出要抓好可再生能源供暖推廣利用。各區縣新規劃建設區域、現有供熱管網未覆蓋區域等有能源多聯供系統需求的新建建筑,可因地制宜利用天然氣、電力等清潔能源,生物質能、地熱能、太陽能、污水源等可再生能源滿足用戶用能需求;選用空氣源熱泵、地源熱泵等能源多聯供系統可同步供應熱水的,可不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能源多聯供系統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意見》明確實行供熱調試和調整制度。規定每年11月8日至14日為供熱調試期。從11月8日開始,各供熱企業要啟動設備進行熱態調試,認真調節管網熱平衡,及時處理故障點、不熱點、過熱點,保障所屬供熱設備及管網達到全面、穩定運行標準,確保11月14日24時用戶室溫達到合格標準。要嚴格執行正式供暖期限,任何供熱企業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前結束供熱。各區縣可以根據天氣變化,作出延長采暖期的決定,并按相關規定執行供熱政策性補貼資金政策。
值得一提的是,《意見》要求落實溫度不達標退費制度。采暖期供熱開始后,雙方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和責任。按面積收取采暖費的,確因供熱企業原因導致室內溫度不達標的,供熱企業應當按下列標準退還采暖費:室溫在16℃(含)~18℃(不含)的,退還不合格天數采暖費的20%;室溫在12℃(含)~16℃的,退還不合格天數采暖費的50%;室溫低于12℃的,退還不合格天數采暖費的100%。在采暖期內,因特殊原因需要連續停止供熱超過24小時的,供熱企業應當提前2日通知用戶;因突發事故不能正常供熱的,供熱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并報告供熱主管部門,及時通知受影響區域的用戶。在采暖期內,因供熱企業原因未供暖的,供熱企業應當退還實際未供暖天數全部采暖費。
但若出現因用戶未經供熱企業同意,擅自安裝放水閥、排氣閥、換熱裝置,改動供熱管道、安裝管道泵、增設散熱器等妨礙供熱設施正常運行造成溫度不達標的,可以不予退費。